发布者:孙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03364号 原告:陈兴X,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原告A诉被告B、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C、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2015年8月1日13时10分许,AX驾驶辽MF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文化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XX由北向南A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A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073.93元、二次手术费7805元、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732.32元(96.24元/天18天)、误工费20650元(3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