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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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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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臣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刑终41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XX公司股东,住平顶山市新华区,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6月5日,A1等人注册成立平顶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A1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份,A2通过B、C结识D,A2与B经多次协商,决定合作做煤炭生意,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A加入XX公司后为实际控股股东,2015年4月1日,付X代表XX公司与遂平XX厂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以970元/吨价格向遂平XX厂供应煤炭,同年4月14日A以XX公司名义与B2签订一份协议书,由XX公司委托A2以940元/吨的价格向遂平XX厂供应煤炭,每供应2000吨A2与XX公司结算一次,同年7月21日A2将遂平XX厂出具的过磅单交给B,A向B2出具收条载明B2供应煤炭2017吨,同年6月30日A从遂平XX厂结算70万元的承兑汇票,A贴现后将70万元转到B的银行卡,又与A在郑州二手车市场以37万元购买一辆大众T5商务车,后该车又被A的债权人B扣押处理,A2得知后,遂向A追要货款,A出具公司委托书交付公司的相关印章,让A2于2015年7月21日到遂平化工厂结算124万元,7月18日,A登报福源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丢失,声明作废,又重新刻制一套印章并出具委托书给其债权人A,A于7月20日到XX平化工厂结算走124万元,致使同月21日王某2结算不能,之后A变更电话隐匿,另查明,被告人A与XX公司法人代表B1系兄妹关系,A于2014年6月20日、8月21日分两次向宗某借款216万元;于2010年8月至2015年2月,A向B借款240万元,上述债务至案发时均未偿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B2陈述、证人C、B1、D、E、F的证言、合同书、协议书、过磅单、银行承兑汇票单、借条、XX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声明、XX公司变更信息表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其尚欠他人巨额债务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以XX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对方履行合同后,将全部货款189.598万元用于挥霍和偿还其他债务,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A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B2经济损失189.598万元, 上诉人A上诉称其代表XX公司与B2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隐瞒行为,上诉人无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辩护人称上诉人A并非煤炭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是代理人,该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A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A以XX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对方履行合同后,其将部分货款用于挥霍,又欺骗被害人,将剩余货款让他的其他债权人领走,后变更电话号码隐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上诉人A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A虽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该合同项下货款用于其个人挥霍及偿还其个人所欠债款,属于其个人非法占有,上诉人A应对其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承担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C

孙郑律师为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曾经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事严谨,工作认真,起草、审查公司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