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6957号
原告A,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沙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