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男,1970年4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A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