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孙郑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石×1与温×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石×1与温×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少民初字第9634号 原告石×1(曾用名温×2),男,2005年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石×2(原告石×1之母),1972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1,男,1972年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石×1诉被告温×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1的法定代理人石×2、委托代理人A,被告A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石×2与被告温×1在2000年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温×2(现名石×1),后因琐事双方协议离婚,2007海民初字第2040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我由石×2抚养,被告A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现在我身体柔弱,经常生病,随着年龄的增长,开销越来越多,我的法定监护人无力承担,我母亲石×2还发现温×1隐瞒工资收入,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温×1自2014年3月起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8000元(从2014年1月份开始主张);2、被告温×1承担我的医疗费36450元(自石×2与温×1离婚之日起计算,该数额为现有票据数额的总和,因部分票据丢失,故要求A承担现有票据上显示的所有医疗费), 被告A辩称:离婚之后的抚养费,石×2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到2014年2月份,抚养费连医疗费都已经执行清了;现在原告石×1要求每月8000元抚养费要拿出合理的证据,医疗费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石×2与被告温×1原系夫妻,2007年7月23日,温×1、石×2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石×2与温×1离婚;婚生子温×2由石×2抚养,自2007年8月起,A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A2年满十八周岁止;A1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石×2人民币二万元,现温×1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石×22万元,并给付石×1部分抚养费,后因温×1拒绝给付石×1抚养费,A申请强制执行,后温×1给付石×1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的抚养费24000元,现温×2改名为石×1,现温×1再婚,并于2013年底生育一女, 另查,关于石×1的花费情况,A称石×1现在读小学,教育费每年大概4万元、医疗费每年1万元、生活费每月2000-3000元、租房费每月1500元,石×2称石×1身体弱,经常生病,其现在也没有工作,故要求A1承担石×1的所有抚养费, 再查:关于温×1的收入情况,自2008年4月至今,温×1为北京XX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股东,经石×2申请,三××公司总经理A××、副总经理B到庭作证,该二人称温×1系该公司技术股东,公司成立时,是白手起家,收入不高,2008年6月公司营业至2013年9月温×1自行离开公司,工作期间,A1共取得收入31万元,离职前,温×1的月工资是5000元,如果有业务,公司会给温×1分红,公司没有为温×1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A、B还认为温×1在三××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较少,A1曾经做兼职工作并取得收入,在此期间,还学习了动漫设计,石×2对A、B陈述温×1取得31万元收入不认可,认为温×1实际收入更高,除基本工资外,XX×1还有分红,对两位证人的其他陈述均认可,温×1称杨××、A陈述其共取得31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取得低于该数额,后温×1从三××公司离职,2014年3月,温×1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温×1与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3月3日,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2008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温×1与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三××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温×2013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拖欠工资3500元;三、驳回温×1的其他仲裁请求,”关于现在A1离职后的工作情况,石×2认为温×1现在工资收入至少在每月1万元以上,但对温×1现在工作单位不知情,在其与温×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温×1支付20-30万元用于进修学习,离婚时,A1月收入为1万元,现在三××公司支付5000元,A辞职,说明温×1现在的工资更高,完全有能力支付石×1每月8000元的抚养费,A1称因石×2总是去三××公司对其进行骚扰、辱骂,导致其被公司开除,现在没有工作,石×2称温×1在三××公司的收入存入温×1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并申请法院调查,本院依法调查了温×1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双方均认可该账户的真实性,温×1认可该明细显示了其在三××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奖金情况,该账户2010年11月25日开户,同年12月20日,该账户通过转账取得5万元,此后,自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该账户共存入151400元,另,A提供温×1电子邮箱收件箱邮件打印件一份,称有公司向温×1发送邀请函,邀请A1到该公司工作,年薪10万-20万元,A1认为B通过非法的手段盗用了其邮箱,并称其现在没有工作, 经本院调解,A要求温×1最低每月给付4000元抚养费,A1称其已经再婚,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都困难,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2007)海民初字第20408号民事调解书、石×1医疗费及教育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温×1农业银行汇款凭证、海淀法院执行案款收据、出生证明,与A、B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石×2与温×1离婚后,婚生子石×1由石×2抚养,A×1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现物价上涨,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增加,石×1可要求温×1增加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石×1的支出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温×1的给付能力酌定为每月1600元,对A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起始时间,按照石×1主张权利的时间,确定自2014年5月开始起算,关于石×2所称要求温×1单独支付石×1其与温×1离婚后至起诉前的医疗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医疗费包含在抚养费之内,且石×2并未及时向温×1主张,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A所称其现在没有工作,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即使温×1现暂时没有工作,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能力增加抚养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二〇一四年五月起,被告A每月给付原告石×1抚养费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于每月十五日前执行清,至原告A1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石×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B
孙郑律师为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曾经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事严谨,工作认真,起草、审查公司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