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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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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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n\n\n

发布者:孙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判决书\n\n\n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1984年5月5日出生,北京XX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A,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XX公司业务代表, 上诉人北京XX(以下简称东方XX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57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鼎力兴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7月,鼎力兴公司与东方一派娱乐中心签订酒水《购销合同》,约定由鼎力兴公司向东方一派娱乐中心提供酒水,鼎力兴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东方XX一派娱乐中心尚欠货款93942元未付,故要求东方一派娱乐中心支付货款93942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东方一派娱乐中心送达起诉状后,东方XX一派娱乐中心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虽然鼎力兴公司与东方一派娱乐中心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鼎力兴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并非其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合同约定管辖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东方一派娱乐中心住所地与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鼎力兴公司针对东方一派娱乐中心的管辖权异议,认为鼎力兴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室,仍然为其办公地点,并提交了其与北京市XX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证明其长期租赁使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的办公场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7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鼎力兴公司和东方XX对管辖法院进行了书面约定,约定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鼎力兴公司依然在其注册登记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办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方一派娱乐中心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鼎力兴公司提交的与北京市XX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不能证明鼎力兴公司实际在此办公;鼎力兴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即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故此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东方XX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东方一派娱乐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鼎力兴公司对于东方一派娱乐中心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力兴公司依据其与东方一派娱乐中心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东方一派娱乐中心支付货款93942元并承担诉讼费,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鼎力兴公司与东方一派娱乐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鼎力兴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东方XX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东方XX一派娱乐中心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n审判员B\n代理审判员\nC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孙郑律师为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曾经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事严谨,工作认真,起草、审查公司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