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近日代理张某、先某等人与广州某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为委托人取得以六万多元的对价购买33平方米回迁房屋面积差(其中7平方米以550元每平方米,增大面积25平方米以2500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的胜诉结果。
基本案情:张某等人的母亲邓某在生产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将某公司所有的105平方米房屋调换产权作为回迁房,后张某等人于1996年间回迁,最终回迁面积为130平方米。双方关于增大面积25平方米产生争议而一直没有解决,广州某公司擅自于2006年将回迁房登记在其名下。张某等人认为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是套内面积且无需承担大楼的公摊面积,而广州某公司主张的130平方米则是依据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按照现在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计算,故张某等人不同意承担增大面积购买款,即使需支付也只同意按照套内面积参考同楼盘住户在2005年与广州某公司调解的11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结算。最终人民法院采取了广州某公司曾于2003年通知中的2500元/平方米结算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付增大面积的购买款。
评语:广州老城区存在大量的房改房、回迁房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多年无法办证的情况,更有甚者未按照双方约定违法将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人名下,在产生此种纠纷时,回迁面积计算、最主要的是结算标准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毕竟按拆迁时或回迁时的价值和现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异巨大(数百万元),故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进行维权,相当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