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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公证,能否引起房屋产权的变动

作者:田路路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次举报



房屋买卖协议公证,能否引起房屋产权的变动



案情:我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是我们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我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请问我能基于该公证书的内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吗?

      答: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你所提问的能否通过公证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载明了该房屋的产权归你所有,但是在你未同出卖人张某依法到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你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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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760558337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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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