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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屋,父亲去世后继母有居住的权利吗?

作者:田路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1次举报


离婚协议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屋,父亲去世后继母有居住的权利吗?

阜阳婚姻家事律师田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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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1)皖13民终427号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2-19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将504室房屋交付给甲女。


一审认定事实


案涉房屋系按揭购买,2011年10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所有人系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母亲。

2011年11月11日,乙男、甲女母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住房一处归甲女所有,暂由乙男代管。

另查明:乙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乙男、甲女母亲离婚后,甲女随乙男生活,2020年4月份乙男去世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女基于乙男、甲女母亲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
乙男去世前,甲女与乙男一起生活,并由乙男代管案涉房屋;乙男去世后,甲女母亲作为甲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监管权,有权维护甲女的财产权益
乙女辩称,甲女系未成年人,及乙男生前支付的房贷部分是其财产等事由,均不是占有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
综上,甲女要求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
乙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甲女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甲女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2011年11月11日,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儿甲女所有,但要在甲女20周岁以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房屋贷款由乙男、甲女母亲各偿还一半。甲女当时仅4岁随乙男生活,后来乙男与乙女结婚,婚后共同抚养甲女,乙女与甲女之间已经形成继子女关系2020年4月乙男因病去世,现乙女与两个不满周岁的双胞胎子女生活,该房屋是母子三人唯一的住房。因该房屋在甲女年满20周岁后才能变更为甲女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转移条件,约定在甲女20周岁后转移所有权系附期限的行为,在期限届满前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乙女作为乙男的妻子仍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二、该房屋的贷款也是由乙男与乙女的共同收入偿还,乙女对该房屋已经出资,作为出资人对该房屋也享有使用权利。如果房屋归甲女所有,那么其是否应当返还出资份额。
三、乙男在购买该房屋时还另行购买独立的储藏室一间,在乙男与甲女母亲离婚时对该储藏室未作约定,该储藏室应当作为乙男的遗产由乙女及子女予以继承,但一审时对储藏室未予查明。
被上诉答辩
甲女辩称:
1.案涉房屋系乙男与甲女母亲婚内购买,两人离婚时约定该房屋由乙男代管。乙男去世前,甲女与其共同生活;乙男去世后,甲女母亲作为甲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且离婚后,甲女母亲一直支付一半房贷,并在乙男去世后继续支付全部房贷。
2.乙女要求甲女返还其出资份额不能成立。
3.乙男与甲女母亲婚内购买的储藏室是没有产权的,只有依附于房屋的使用权,因离婚时对此未作约定,该储藏室使用权理应归甲女母亲、乙男、甲女共同所有。乙男去世后,该使用权没有办法继承或者分割,还是应该归甲女母亲、甲女所有。
4.乙女对甲女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甲女要求乙女依法赔偿所有物质和精神损失2万元。
5.乙男去世后,甲女一直跟随甲女母亲生活,乙女非法侵占案涉房屋长达九个月之久,导致甲女母亲无法照顾甲女上学,甲女只能寄养在大姨家,要求乙女依法赔偿各项损失10800元。
6.乙男去世后,乙女非法藏匿占有乙男各类遗产,包括存款10万元、轿车1辆,要求乙女如实公开并优先偿还乙男生前债务即案涉房屋一半的房贷,并且分割给甲女应得份额。
7.乙男生前独立运营地理教育类公众号,在其去世后,粉丝自发捐款约200万元,用于其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该笔款项已经打到乙女账户;之后许多志愿者自愿组织公众号运营团队,为乙男家庭善后,志愿者继续运营,每月收入约12万元,也全部打到乙女账户,甲女作为乙男的女儿有权要求分割。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本案证据看,案涉房屋系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二人名下。乙男与甲女母亲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甲女所有,并暂由乙男代管。在乙男、甲女母亲离婚后,甲女跟随乙男在案涉房屋内生活。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乙男、甲女母亲离婚时对甲女赠与的财产,且甲女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仅是暂由乙男代管。在乙男去世后,因甲女尚未成年,其母亲甲女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乙女在没有得到甲女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案涉房屋,并将案涉房屋返还甲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乙女主张因甲女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也系案涉房屋的出资人,故其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结合甲女的诉请等情况,乙女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未查明储藏室情况、甲女二审提出的赔偿及分割遗产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乙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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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路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