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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发布者:彭俊瑋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4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被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瑋律师。


原告金X诉被告某传媒公司、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金X,被告某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王X,某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xx食品工业园三块地的执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某传媒公司依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X食品工业园三块土地进行拍卖。原告金X遂提出执行异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案外人金X的异议请求。金X原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后在受骗的情况下将原持有的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70%分别转让给了黄XX、张XX。现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之诉并对某投资公司100%股权等财产申请了保全查封。原告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三块土地是某投资公司的唯一财产,原告作为某投资公司原来最大的股东,与三块土地利益密切相关。若执行该土地成功,某投资公司现有股东定会抽走公司的全部财产而使公司变成空壳公司,即使原告追回股权也将一无所有,给原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且三块土地估值1.8亿元,远超金汇盛依判决应负的债务,故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三块土地的查封,故诉请如前。

某传媒公司答辩称,第一,金X现在已经不是某投资公司的股东;第二,金X请求中止执行的土地是某投资公司的土地,且贵阳中院的执行是没有问题的。金X无权请求中止执行。

某投资公司答辩称,金X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某传媒公司借款本金538XXXX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20日以前的利息为112XXXX5239.6元,2016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7605.8元,由某投资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某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人民币654XXXX2845.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金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拍卖XXX食品工业园三块地的拍卖措施。申请理由:1、金X原是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后将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给黄XX、张XX,现二受让人存在未付足转让款等违约行为,案外人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2、金X认为(2016)黔XX民初XXX号案件存在黄XX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公司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金X已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3、案涉执行财产与异议人有切身利害关系,且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存在虚假的情形。本院作出(2017)黔XX执异XXX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金X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X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4月有19日作出(2018)黔XX民监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2016)黔XX民初XXX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2018)黔XX民再XX号民事判决:变更本院(2016)黔XX民初XXX号号民事判决为“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景XX公司借款本金335XXXX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20日以前的利息为XXX.04元,2016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7605.8元,由某投资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生效,本院遂作出(2017)黔XX执XXX号恢复执行通知:本院决定恢复(2017)黔XX执XXX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X在起诉状中均认可执行标的物并非金X所有,而是登记为被告某投资公司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为某投资公司投资所建,仅以其与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存在股权纠纷,认为本案对涉案三块土地的执行将来可能对其股权的实现造成影响。因某投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金X对本案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本案执行标的的执行,系基于其可能享有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三块土地享有所有权或其他以标的物为对象的支配性权利而提出,原告金X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裁定驳回金X的起诉。

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金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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