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1240号 原告:张X,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