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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黄XX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姜行燕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黄XX、曹XX、谌XX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湘0691行初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直系亲属黄XX在第三人所属的金盆岭矿区从事井下钻工工作,第三人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2017年3月26日,黄XX在井下处理松石清理工作时,右腿被松石砸伤,当日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手术前诊断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小腿多发软组织挫伤并缺损伤。手术后在住院期间于2017年3月29日14时20分黄XX突发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5时42分死亡。2017年3月30日,第三人向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期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受黄XX家属委托作出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黄XX系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并认为黄XX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对症处理后病情稳定,为非致死性损伤,黄XX喉头未见明显水肿,喉头及气管壁未见明显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改变,不支持过敏性休克死亡,黄XX心脏重量增加,体积增大,冠状动脉左主干、前降支、左旋、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017年11月23日,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黄X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未认定黄XX死亡及因何原因死亡的事实。原告陈XX,黄XX不服,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要求认定黄XX为因工死亡。2018年3月6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黄X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其死亡并非工伤所致,亦不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亡的情形,维持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陈XX、黄XX不服,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责令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亡认定。2018年8月1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XX、黄XX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遂于2018年10月10日申请工亡待遇行政给付,被告2018年10月16日作出答复,不支付工亡待遇,原告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15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黄XX死亡是否与其工伤有因果关系的鉴定。原告未向被告提交该鉴定意见,被告不予支付工亡待遇,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2日,原告用邮寄送达方式向岳阳市XX提出申请,请求确认黄XX死亡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岳阳市XX会未作出鉴定意见。原告遂于2019年5月17日向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2019年6月11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黄XX右小腿局部开放性损伤相对较重,严重的骨折可导致全身性反应,甚至引起心血管系统功能变化,且伤后患者红血蛋白进行性下降,2017年3月29日仅为55g/L,加重了心肌的缺血缺氧,对其死亡可起到辅助作用,因此黄XX死亡与其所受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9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上述鉴定意见并申请工亡待遇给付。2019年7月15日,被告作出答复,不予工亡待遇给付。原审判决认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本案黄XX系因工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由于未被认定为工亡,其近亲属能否获得工亡待遇,在于能否认定黄XX系“因工伤导致死亡”,这涉及到认定导致黄XX死亡的疾病即“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衰竭”与黄XX因工右腿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ニ)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根据上述规定黄XX的近亲属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关于黄XX死亡的疾病是否与黄XX工伤有因果关系方面的鉴定。由于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交上述鉴定意见,而是提供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因该鉴定机构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被告以此对原告不予支付工亡待遇,理由成立。基于工亡待遇必须以提供工亡认定证明为前提,而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在目前证据状态下不支付工亡待遇并无不当。原告起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由于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XX、黄XX、曹XX、谌XX要求撤销被告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平工伤答(2019)01号答复并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费补助金24504元及向原告曹XX、谌XX支付抚恤金等工亡待遇的诉讼请求。
陈XX、黄XX、曹XX、谌XX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没有提交工亡认定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拒绝支付工亡待遇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
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上述规定表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后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因工伤导致死亡。只有确定职工死亡是因工伤导致的,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才能享受工亡待遇。《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二)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根据此规定,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由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负责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的法定机构,本案工伤与造成死亡疾病的因果关系亦应由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未提交致死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XX、黄XX、曹XX、谌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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