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熊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保险拒赔,保险条款约定,符合通常理解,不利解释
二、【案情事实】2016年3月6日,李律师的委托人驾驶案涉车辆行至十堰市茅箭区XX时,拟将案涉车辆开至路边山涧中进行冲洗。李律师的委托人驾驶案涉车辆驶入河滩继续行进时,为避让石头,猛打方向,车辆失控,直接冲入山涧中,整车几近被河水淹没。导致车辆维修十几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引起诉讼。
三、【审判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委托代理人】湖北XX律师李熊
五、【争议焦点】
(一)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经过与李律师的委托人在诉状中陈述的经过完全不同,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二)李律师的委托人系自行将车驶入河中被淹,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九条第六项约定的免赔情形,即李律师的委托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三)上诉人提取当时的气象记录,2016年3月6日无雨,李律师的委托人以道路湿滑造成车辆滑入河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了“坠落”或“滑入”的情况,于法无据。
六、【李律师代理观点】
(一)依据汉语释义,“坠落”指掉落、下落,系用于描述从一个点下落至下方一个点的动词,至于下落速度迅速或缓慢,均不改变“坠落”的性质。本案投保车辆从河边滑落至河涧中,符合从较高点位移至较低点的特征。在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坠落”的解释发生争议时,李律师的委托人作出的解释符合通常理解,一审采信其主张并无不当。
(二)本案保险条款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并未将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XX公司诉称李律师的委托人故意将投保车辆驶入河涧中以致车辆被淹,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律师的委托人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事实;即使李律师的委托人因对车辆越野性能及本人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在判断失误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滑入山涧,亦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
七、【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4358.36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一般人是很难理解的,投保人在投保时,也无法理解保险合同中全部条款中的文义,特别是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说清楚,投保要根本无法理解,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单位,有义务向投保人解释,在没有证明其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都会按普通人理解保险条款支持投保人的诉求。
九、【律师建议】
骗保不可取,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正常途径,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法取得赔偿,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