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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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与陈XX、瞿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熊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8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瞿X在2013年4月30日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安XX出具欠款5万元的欠条一份,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定,被上诉人安XX是债权人,被上诉人瞿X是债务人,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两个自然人主体之间,与十堰市XX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上诉人陈XX上诉称该笔债务是公司债务没有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陈XX、被上诉人瞿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人陈XX上诉认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该上诉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二审期间,上诉人陈XX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被上诉人瞿X个人债务,一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正确。

李熊律师:15年工作经验,主任律师、法学和心理学双学位、茅箭区政协委员。李熊律师曾获十堰市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参政议政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