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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被打后纠结多人捅伤对方,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案例 |359人看过举报

导读:在公共场所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各方应该互相谅解,如果因此采取殴打的方式报复对方,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下面将我们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公共场所被打后纠结多人捅伤对方,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2013年2月5日23时许,姚某某同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KTV门口因锁事与王某某的同伴发生矛盾,并被王某某的同伴殴打。2月6日凌晨零时许,姚某某电话叫来李某(已判刑)及刘某某等人追赶王某某,姚某某将乘出租车准备离开的王某某拉出车外,同李某持刀捅向王某某的臂部、腿部,刘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王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被打后纠结多人捅伤对方,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与王某某在KTV门口发生矛盾后被王某某一方殴打,后刘某某便纠集他人追逐王某某,将对方打成轻伤。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和随意殴打他人情形,情节恶劣。如果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则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最终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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