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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争取判决的切入点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7人看过举报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裁判规则

  1. 在赡养纠纷中,因老年人年迈且身体行动不便,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

    案例要旨: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子女应依法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还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也应当在父母百年之后及时妥善地办理丧葬事宜,子女如拒绝支付丧葬费,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亦违背伦理道德。此外,在赡养纠纷中,可以依据支持起诉原则,允许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介入到诉讼中,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 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同时应当定期探望

    案例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同时应当定期探望。

  3.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要旨: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赡养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 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达成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6.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要旨: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亦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父母年事已高,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使其能够安度晚年。赡养费的支付数额,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7.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案例要旨:赡养孝敬老人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因老人的财产、收入和身体情况而免除。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父母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要求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符合情理、法理。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时结合双方之间的经济及生活现状决定。

  8. 被赡养人身体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案例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父母即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被赡养人已属高龄老人,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身体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

司法观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老年职工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领取退休金,没有亲属供养的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集体提供的福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本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就专门对赡养费作出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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