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原告A某与被告B某在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1月生育了两子。结婚之后,A某和B某经常因为家庭的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几乎没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在2019年10月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中涉及到了小孩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双方在协议进行约定“两个婚生子的抚养权都是归女方的,并且跟随着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男方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6周岁等”。
之后由于被告B某在支付了小孩生活费4000元后,以协商变更小孩抚养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A某于是要求被告B某一次性支付小孩生活费172000元。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为“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直至年满16周岁止”。
针对本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就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小孩抚养权问题,协议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原则上对小孩抚养权问题不干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某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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