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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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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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诉请的审查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审查要点】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且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2.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


诉请中的概括性内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1)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无需考虑感情因素的情形:


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3. 诉请涉及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仅以法律对于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依据起诉请求离婚,引导当事人更正诉请,当事人拒绝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3)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典型案例】


吴某与陈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裁判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1997)常民终字第21号]


裁判要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欺骗的手段领取结婚证,其婚烟关系无效。


【注意事项】


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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