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形当行为人认为公司对其存在债务,如拖欠工资、赔偿金,因而侵占公司财物用以抵消债务或者作为和公司谈判的筹码的情况下,能否认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这里涉及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自力救济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探讨的前提是,单位确实对行为人存在债务,且行为人占有的财物的价值与债务相当。首先,法律上的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不可能或者难以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行为救济的行为。因此,自救行为在法律上免责是有相应要求的,需要考察其必要性、紧急程度、手段的适当性等等。其次,若行为人与所在单位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私自将财物侵占并处分,则有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司法实务中有类似案例。
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或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实践当中,有部分职务侵占案件是由股东和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引起的,可能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较多的经济往来或财产混同。一般来说,当股东出资进入公司即以股权形式存在,与公司财产应当区分,股东相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只有分红权等权利,不能随意转移公司财产。但刑法注重实质考察,因此,不能仅仅关注表面上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的要件,更需要透过表面理清各方之间关系的实质。如果行为人和其他股东之间,或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或者财产混同,就需要具体辨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能由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些背景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关联交易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与自己所在的单位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考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要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控制的公司是否符合单位所要求的进行交易的条件、双方是否真正进行了交易、交易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对单位是否造成了实质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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