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第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
在债权转让中,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决定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有效的因素,未经通知债务人,不能成为否定债权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转让的理由。
本案中,先登公司宣称自己已接受清偿并保留清偿效果的行为,表明其在实质上并不认可谢孟初取得案涉债权。故本案并不具备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条件,执行程序依法不应变更谢孟初为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