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不能仅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差价,但如果开发商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则有权主张相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房价涨跌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这种风险应当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允许购房者仅因房价下跌就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将会破坏交易秩序,损害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比如明确承诺 “房价只涨不跌”“降价补差价” 等,并且这些承诺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这些承诺即使没有写入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此时,如果房价下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承诺补偿差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