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七十二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依法划拨,抵缴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