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三十六条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对于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部交易、虚假陈述、非法集资等金融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状态、后果等因素明确追责期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张国贵律师
新法第三十六条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对于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部交易、虚假陈述、非法集资等金融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状态、后果等因素明确追责期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