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又无其他情形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离婚诉讼中,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之情形,且有基本证据足以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隔六个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以准予离婚为原则,以不准离婚为例外。
第四,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国贵律师
第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又无其他情形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离婚诉讼中,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之情形,且有基本证据足以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隔六个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以准予离婚为原则,以不准离婚为例外。
第四,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