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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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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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感情破裂的审理理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2021-06-23


第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又无其他情形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离婚诉讼中,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之情形,且有基本证据足以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隔六个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以准予离婚为原则,以不准离婚为例外。

第四,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