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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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不准离婚的风险加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6次举报
2021-06-23


第二次诉讼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中的“一年期”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六个月期”成为当事人和代理人面临的选择难题,从代理人视角上,为了保险起见,也为了避免自身执业的风险和麻烦,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实践损失,更倾向于建议当事人等够一年再行起诉,却也面临分居难的证明难题。从当事人视角上,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实现离婚目的,更倾向于在六个月就提起诉讼。而最终的结果基本上是,跟当事人说明白可能的风险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起诉的时间,而第二次起诉能否判离婚,基本上就是法官一言堂,基本上就是“撞运气”,法的不确定性增强,反而会加剧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性,使已经恶劣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

实际上,只要《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修改,当事人就都是有诉权的,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却使得当事人的胜诉权大打折扣,若法官严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适用,而因为达不到法律上一定判决离婚的标准,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不准离婚的风险加大,传统的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惯例受到挑战。

在此,可能产生的又一争议是,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满足了一年的要求,能否适用第五款的规定,还是说必须要提起第二次诉讼程序时就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应当是提起第二次诉讼程序时就需要满一年,而不是诉讼程序中满足一年的要求。为了实现立法所谓防止久调不决的目的,在实践中,对于一年期适当放开也是促进离婚的方式之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