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关于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可以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受家务劳动影响,从事家务的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另外还可以视家庭收入情况而定。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无形中的牺牲。在外面工作的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离婚之后将面临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