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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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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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未依规履行清算义务的,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6次举报
2021-06-2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外,公司发生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有序退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股东如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