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依法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3次举报
2021-06-2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属于滥用股东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两点:一是“怠于履行义务”。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但股东已经举证证明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二是具有因果关系,“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债权人以本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