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心,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侵权,危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和对外偿债能力,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其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