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单纯观看直播表演的用户、观看表演并打赏的用户还是进行直播表演的主播,都是网络平台上的用户,都需要与平台经营者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只是,打赏的用户还签署了《充值协议》,而作为主播的用户则与平台经营者签署了《直播主播签约协议》,故打赏人、主播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一个围绕“网络直播相关服务”的三角法律关系,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体现在:打赏人观看直播、购买虚拟币、将虚拟币打赏给主播、在线即时互动及消费精神文化产品;平台经营者进行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搭建虚拟直播平台,创设平台规则、充值方案,为用户、主播乃至广告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就此获取收益;主播进行直播表演,植入广告、以特定奖励、互动或表演回馈打赏人,与平台经营者分享收益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