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即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如没有实际履行,房屋仍在债权人名下的,则未发生物权变动。2.《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现债权人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主张,目的是在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后取得案涉房屋,实质上是要求债务人公司对其债权给予全额、个别清偿。因债权人并不具有对该房屋的物权请求权,如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判决不予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主要考察的点在于:是否过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