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朝兰与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117号]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09年7月30日向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应当自2009年8月起向上诉人支付养老金。因上诉人未承担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故本院参照养老保险中单位与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确定被上诉人按照上一年度全省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的70%支付养老金。……二、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朝兰自2009年8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养老金,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的70%)。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