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 “三无食品” 后,可以同时主张退货退款的基础赔偿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如果因食用该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