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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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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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法院不受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7次举报
2020-12-2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