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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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6次举报
2020-12-19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