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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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40次举报
2020-12-1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