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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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2次举报
2020-12-1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