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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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1次举报
2019-12-02

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为了保证探望权的实现,第48条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行使主体

探望权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除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不能成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5]虽然这些亲属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法律并不禁止其进行探望。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作为义务人,负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婚姻法》虽未指明,但根据探望权的含义,应包括:按双方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将子女交给对方;允许对方按确定的方式进行探望;在子女不愿探望而不直接抚养方又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进行说服、引导;不在子女和探望方之间设置障碍,使对方无法探望或子女不愿接受对方探望;等等。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时间

虽然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源于其固有的亲子身份关系,不存在确权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行使时,因为涉及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因此在探望的方式与时间的确定上必须顾及三方的利益,而不能由享有权利者自作主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与时间的途径有两种:当事人协议和法院判决,而其中又以当事人的协议为优先。协议优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探望权在今后的顺利行使;如当事人之间无法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但是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也应注意听取双方的意见,尊重其意愿,在此前提下作出判决,否则将可能为以后的执行埋下隐患。然而,无论是当事人协议抑或法院判决,在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时,应根据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出安排。[6]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自然权利,又是其作为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该项权利不被任意剥夺。但是,当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律可以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待有关情形消除后,再予以恢复。[7]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只是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挑唆、损害被探望人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等情形。

(2)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这一规定,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3)中止探望权的程序。中止探望权是司法行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任何机关、任何人不得擅自中止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权的程序和步骤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4)探望权的恢复。探望权的中止不同于终止,它只是暂时停止当事人的探望权,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探望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婚姻法》规定了当义务人拒不执行有关探望的判决或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与不履行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是有区别的,为了避免执行中的误解,《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明确了探望权中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以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