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后,男方完全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虽未对"欺诈性抚养"作出直接规定,但相关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已经构建了完整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为返还抚养费提供了核心依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欺诈性抚养情形中,女方明知或应知子女非男方亲生却隐瞒真相,使男方在错误认识下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抚养费用,女方因此减少了本应自行承担的抚养支出,构成不当得利,男方作为受损失方自然有权要求返还。
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女方的隐瞒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对男方的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又故意向男方隐瞒这一事实,诱使男方承担抚养义务,不仅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更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与身份权,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包括返还抚养费在内的侵权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