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的判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这是判断的基础标准;二是上下班路途的距离和所需时间,距离较远的,合理时间范围相应较宽;三是交通工具的类型,自驾车、乘坐公共交通、步行等不同方式所需时间不同;四是天气、路况等客观因素,恶劣天气、交通拥堵等情况下,合理时间范围应当适当放宽;五是职工是否有正当理由提前或者推迟上下班,比如加班、处理工作事务等。
"合理路线"通常是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常规路线,但并非唯一的、固定不变的路线。实践中,很多职工上下班可能会有几条不同的路线可供选择,只要是为了上下班目的,选择哪条路线通常都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