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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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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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过错能否同时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次举报
2026-10-29

可以同时存在,但法院在量刑时会注意避免重复评价和简单叠加。被害人过错属于犯罪起因和矛盾激化方面的事前、事中情节,反映的是被告人非难可能性和案件起因责任;被害人谅解则属于犯罪后的修复性情节,反映的是矛盾化解、社会关系恢复和被告人悔罪赔偿情况。二者功能不同,原则上可以一并审查。比如被害人先有严重不当行为引发冲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可能综合两方面给予从宽处理。但谅解书或刑事和解协议中如果已经明确考虑过错因素,量刑时就不宜对同一因素反复加大从宽幅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伤害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理上,这体现了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平衡:既不能因存在谅解就否定被害人过错,也不能因存在过错就否定谅解的独立价值。最终从宽幅度仍要结合伤害后果、手段、赔偿真实性、认罪悔罪程度等确定,不能形成“以钱买刑”或“以过错抵罪”的错误认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