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害人过错,需要审查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先行性、不当性以及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首先,过错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先实施违法、违约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先行动手、长期家暴、持续侮辱诽谤、恶意挑衅、欺诈等。其次,该行为需对矛盾激化和犯罪发生具有原因力,而不能是被告人事后单方臆测或借题发挥。再次,过错需达到“明显”程度。日常口角、轻微推搡、一般性言语冲突,虽然可能影响案件起因评价,但不宜简单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司法机关会结合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报警记录、伤情材料、聊天记录、双方关系史等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法理上,被害人过错是对量刑事实的规范性评价,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其功能在于合理分配非难责任,而不是将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转化为被告人实施伤害的正当理由。即使存在过错,被告人也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能以暴力回应。因此,过错认定既要防止忽视被害方原因,也要避免把一般矛盾过度刑法化,进而不当削弱故意伤害罪的规范保护目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