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争讼性,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案件没有法律上的争讼性,则没有通过法院作出裁判的必要。因此,在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被告应诉答辩且有第三人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时,即具备法律上的争讼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查。
张国贵律师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争讼性,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案件没有法律上的争讼性,则没有通过法院作出裁判的必要。因此,在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被告应诉答辩且有第三人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时,即具备法律上的争讼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