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仅对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公司股东,对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没有限定为股东,应当理解为非公司股东在一定情形下亦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但非公司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即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公司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是权利的滥用。鉴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并无实际出资,不能认定为股东,其与公司决议效力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不能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