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如果经过超过表决比例的股东同意,其效力应根据决议内容分别判断:如果决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是否参加该次会议均不影响表决结果,则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该决议事项属于可撤销范畴;如果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属于处分股东私权利,则必须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该决议事项因并非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张国贵律师
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如果经过超过表决比例的股东同意,其效力应根据决议内容分别判断:如果决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是否参加该次会议均不影响表决结果,则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该决议事项属于可撤销范畴;如果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属于处分股东私权利,则必须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该决议事项因并非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