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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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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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代签,决议效力认定规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2026-10-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全体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决议而形成,股东以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即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股东知道并默认该决议内容的,应当认定决议有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