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一要求仅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不适用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后一类文件材料,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复制,通常无须另行说明查阅目的。立法之所以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设置更高程序要求,是因为此类材料往往包含客户信息、成本定价、交易渠道、商业秘密等敏感内容,若允许股东任意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法律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求股东履行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的义务,以实现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
公司并非只要收到请求就必须提供查阅。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可能构成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公司主张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怀疑、股东存在竞争关系或者章程禁止查阅就当然拒绝。若股东已经说明正当目的,公司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在合理范围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