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账簿,原则上不能产生否定股东知情权的效力,尤其是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法定查阅对象作出“绝对禁止”安排时,该条款通常属于无效条款,或者至少对股东不产生拘束力。依据在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也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相关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并对符合持股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作出安排。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亦明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