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停止执行等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具体强拆行为,当事人认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复议后不服的,通常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将“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前提之一,因此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在程序上具有重要的阻却意义。
同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规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且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申请停止执行强制拆除决定,避免房屋在救济期间被拆除。若行政机关已经实施强拆,当事人仍可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行政赔偿。对于行政机关未送达决定书、拒绝出示执法依据、未听取陈述申辩等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收批准文件、规划认定材料、强制执行决定等;在强拆现场,可以依法录音录像、报警求助、申请公证或者邀请见证,尽量固定财产损失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救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宜采取暴力对抗方式,以免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