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期间,能否停发工伤待遇?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10-05

不能仅因职工申请再次鉴定而停发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不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在再次鉴定期间,原鉴定结论并非当然无效,工伤保险待遇通常可以按照原鉴定结论先行核定和支付;待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后,如果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再对已支付待遇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申请再次鉴定为由停发、缓发待遇,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若职工在再次鉴定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例如经合法通知后拒不到场、拒不提交必要材料,且没有合理理由,则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鉴定,进而影响相应待遇。但单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有本质区别。行政和经办实践中,应当保障职工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同时明确再次鉴定期间待遇处理的规则,避免因程序衔接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治疗和生活陷入困境。最终结论改变后,待遇调整应依法进行,不能以申请再次鉴定本身作为停发依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